索引号
115111000087501218/2023-000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0-09
文号
南财规[2023]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0-11 17:02 | 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工作,规范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109

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工作,规范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绿色发展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南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和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 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组织与评审,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先行原则。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根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计划,据此作为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突出重点原则。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集中使用,重点支持我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示范项目。

(三)强化引导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坚持以企业(单位)为主体,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项目的投资力度。

(四)效益优先原则。突出资金的使用绩效,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具有促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项目。

(五)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一)节能工程

1.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

2.能源管控中心项目;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能耗、水耗在线监测项目;

5.高效节能降耗环保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绿色发展工程

1.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循环化改造项目;

2.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示范项目;

3.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4.低碳发展示范工程。

(三)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管理

1.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

2.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行业限额标准制订;

3.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评估、核查等工作;

4.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监察队伍能力建设;

5.国家、省、市工业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项目,企业能源审计、用水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含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报告)评估和审查。

(四)低碳发展工程

1.低碳发展相关基础型研究;

2.建立完善的低碳发展管理工作体系以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3.开展低碳应用技术研发,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支持低碳城市(县、区)、园区、社区和企业等示范项目建设;

4.支持发展有关低碳经济、低碳产业试点工作;

5.配套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方面的扶持资金;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对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工作予以支持:

(一)以奖代补。对具有直接节能降耗低碳发展效益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以奖代补资金依据项目直接节能降耗低碳发展效益确定。

(二)专项补助。对不具有直接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委托专业机构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评估、核查等工作,根据工作量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七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项目。

第八条申请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会计、银行和纳税信用,有科学的能源或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管理体系、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五)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等手续完备。

第九条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南充市市级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企业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和其它融资文件;

(六)相关资质条件、获奖等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第十条各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至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单位直接报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确保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项目审核、资金核拨及管理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专家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选择。同时,坚持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并重的选聘原则;对在项目评审中不负责任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不具备相关项目评审所需资质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设计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评分,评审工作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针对项目的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根据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和第三方现场核查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对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提供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方案。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各县(市、区)收到预算指标后,按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专账核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设备、仪器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支出(不含土地购置支出)和经审定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应审未审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材料不实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县(市、区),一经查实,取消其次年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或鉴定。对于验收或鉴定不合格项目,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程序具体实施绩效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11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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