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的 说明

时间:2023-03-15 11:43 | 来源:南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1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南充享有“将帅故里”之称,是川东北革命文化重镇,红色资源丰富,辖区内有国、省、市、县四级登记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三百多处,可移动红色资源三千多件。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优势突出、责任重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红色资源保护涉及多个部门,保护传承机制不健全,人员、经费等保障不足,未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合力,同时,基层在贯彻执行《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过程中,需要更具操作性、针对性的制度设计。通过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立足南充实际,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牵头机构和政府部门职能职责,设置更具可操作性的保护传承举措,建立稳定、全面的保护机制和制度支撑,形成市、县两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合力。

(二)可行性

一是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利用、红色基因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的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中央的重要政策为我市红色资源立法提供了指导精神,明确了保护红色资源和传承红色基因的指导思想。

二是有充足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红色资源中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方面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更是为红色资源的界定、保护原则、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法律责任的设置等提供了直接依据,确保《条例》内容立法有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运用革命文物资源加强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四川段建设保护规划》《四川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实施办法》等国家级、省级相关文件,为《条例》相关内容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三是有多年成熟的实践经验。市、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多年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已逐渐摸索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工作经验,如阆中市文广旅局组织筹建红色资源团体、仪陇县文广旅局组织红色资源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等特色经验,都可以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以实现更好的保护效果。

二、起草和审议过程

(一)起草经过。根据《南充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方案》《南充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今年3月起,市文广旅局成立了《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组,对我市红色资源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总结了我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立法调研报告,并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赴巴中、广元、广安、达州等地学习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经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全市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单位召开了立法起草调研座谈会;今年5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并召开立法听证会和论证会,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司法局审查论证。

市司法局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召开了立法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进行了立法协商论证。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正当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审查和论证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22年7月18日,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同意将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审议过程。2022年7月1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及时将《条例(草案)》印送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赴部分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会同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先后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围绕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8月1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31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审议同意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

2022年8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通过南充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赴顺庆区、阆中市、南部县、西充县、营山县、蓬安县等县(市、区)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多次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文化、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对条例所涉及的职能职责、保护措施、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讨论研究,委托四川省地方立法评估协作(西南交通大学)基地对《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等进行了论证,并书面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9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利用腾讯会议组织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教授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围绕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和反复修改,并呈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10月9日、10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国华带队分别赴阆中市、顺庆区走访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10月18日,潘主任又召集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召开会议,专题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条例(草案)》存在的重大分歧和问题。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的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2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条例(三审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当日,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11月1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12月2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条例》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涉及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保护机制、各级主体职责等。

(二)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涉及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及红色资源认定程序、管理模式、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经费保障等。

(三)传承和弘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涉及构建红色资源宣传联盟、建立研究交流平台、拓展宣传阵地以及学校教育、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

(四)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涉及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相关红色物质资源,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等。

(五)附则。《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例实施时间。

四、特色及创新

(一)明确基本原则。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大政方针、省委决策部署、市委决定要求,坚持针对南充立法,有几条就立几条,管用几条定几条,在内容上力求不照搬照抄、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为系统保护、长期传承、合理利用、充分展示南充的红色资源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责任,明确牵头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处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重大事项,如评审、拟定、提出红色资源名录等。

(三)完善保护管理。明确红色资源的概念、分类、认定程序、保护原则,制定并细化了红色资源分类保护措施,注重对口述红色资源、石刻红色资源以及红色精神资源的保护,并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经费的支出用途。

(四)加强传承弘扬。确定12月10日为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题宣传日;构建红色资源宣传联盟、研究交流平台,不断拓宽红色资源宣传阵地;鼓励编辑出版红色资源通俗读物、宣传资料、红色教育读物,开设专题课程;建立红色文艺精品扶持机制,支持打造和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红色旅游品牌,建设独具南充特色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强化红色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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