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
南充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南公管委〔20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宣传、解读有关政策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缴存、权责匹配、风险可控、发展可持续”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缴存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
第八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按照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缴存人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按上述范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九条 缴存人可以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实行按月托收和主动缴款相结合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缴存人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 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不得补缴,按协议约定由公积金中心注销该账户。
第十一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缴存人,本人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账户封存。封存后需继续缴存的,可办理账户启封,从当月起恢复缴存,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缴存人在灵活就业和单位就业之间转变的,可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资金随账户转移。
第十三条 缴存人跨市域流动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入或转出。
第十四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建立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十七条 缴存人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办理缴存业务,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网点及12345(12329)热线等渠道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八条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六)终止缴存等其他情形。
符合销户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 缴存人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还清之前,缴存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缴存人无已申请未发放或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终止缴存,同时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缴存使用协议相应终止。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
(三)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其他条件参照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首付比例、最高额度、利率等,按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可贷额度计算遵循“权责匹配、存贷挂钩”原则,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根据缴存人的缴存情况、收入状况、购房情况、个人信用、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其中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月缴存额。
第二十六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缴存人及配偶账户余额×倍数(10倍)×缴存时间系数。
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以个人缴存账户作为主要还款账户,优先按月对冲缴存额,不足部分从个人银行账户扣划。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而产生逾期的,其违约记录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不一致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我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规定以及自愿缴存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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