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市辖三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建成区范围内。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禁用区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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