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南充市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现就《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政策法规依据。《实施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
(二)文稿起草过程。2022年10月,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启动了起草《实施办法》工作,经深入调研、反复讨论,多次测算,并认真梳理中省市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原则,规范统一,统收统支,分级管理,协同推进。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以上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240元、280元。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
(四)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五)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丧失国籍、死亡和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金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七)丧葬抚恤金标准。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4个月本人死亡当月实际领取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8个月本人死亡当月实际领取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4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8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
(八)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达到15年且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参保登记后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死亡后6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规定执行。
(九)市级统筹。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制度。统一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算草案,并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南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仪陇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顺庆区、阆中市、营山县、蓬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高坪区、嘉陵区、西充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12年7月1日。南充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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